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你可能低估的新州法律风险与处罚

新南威尔士州除了针对非法使用、持有和供应违禁药物和植物包括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和大麻的毒品犯罪外,还存在针对非法毒品场所的独特犯罪。 以下是房主和其他业主需要了解的信息。 什么是毒品经营场所? 新南威尔士州的毒品场所犯罪已载入 1985 年《毒品滥用和贩运法》中。 毒品法第 36TA 条将“毒品场所”定义为用于以下用途的任何场所: 第 36U 条明确规定,“违禁药物”一词不包括大麻叶、大麻油或大麻树脂。 然而,“商业种植”一词指的是种植以下被禁止的植物(包括大麻): 进入或身处毒品场所的罪行 该法第 36X 条规定了进入或身处毒品场所的罪行。该罪行最高可处以以下刑罚: 如果某人让法庭相信他或她出于合法目的或有合法借口而处于、或进入或离开毒品场所,则可根据本节提出辩护。 了解更多关于持有违禁药品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犯罪指控。 毒品法规定:允许处所用作毒品场所的法律后果 该法第 36Y(1) 条规定,如果某人是任何场所的业主或占用人,而故意允许该场所被用作毒品场所,则构成犯罪。该罪行最高可处以以下刑罚: 该法第 36Y(2) 条还规定,如果场所业主或占用人明知儿童有权进入该场所,并允许该场所被用作毒品场所,且儿童因此接触到以下情况,则构成犯罪: 此项罪行最高可获刑罚: 如果被告证明儿童接触违禁药物或违禁植物、药物供应过程或可用于注射违禁药物的设备不会危及儿童的健康或安全,则可以为此项毒品犯罪提供辩护。 对于上述罪行,第 36ZB 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某公司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以其身份行事时)在特定时间具有足够的知识,则该公司将被视为“已知”其处所被用作毒品场所。 组织毒品场所罪 该法第 36Z(1) 条规定,组织或经营、或协助组织或经营毒品场所的行为属于犯罪。该罪行最高可处以以下刑罚: 该法第 36Z(2) 条还规定,如果某人组织或经营,或协助组织或经营任何毒品场所,并明知儿童可以进入该场所,且由于该进入,儿童接触到以下情况,则构成犯罪: 此项罪行最高可获刑罚: 法定辩护 《刑法》规定,如果根据概率平衡(即更有可能)确定被告不知道且无法合理地预期其知道与指控有关的场所被组织或经营为毒品场所,则被告不构成毒品场所罪。 对于涉及儿童的犯罪,额外的辩护理由是,儿童接触违禁药物或违禁植物、药物供应过程或可用于注射违禁药物的设备,不会危及儿童的健康或安全。 毒品犯罪中的证据要求:如何证明毒品场所的存在 该法第 36W 条规定,除非检方向法庭提供充分合理怀疑,证明犯罪发生时该场所正在用于以下用途,否则不得判定某人犯有与毒品场所有关的罪行: 可以表明某个处所被用作毒品场所的证据类型包括: 一般法律辩护 除了仅适用于毒品场所犯罪的法定辩护外,根据案件情况,还可适用一些一般法律辩护。 这些辩护包括胁迫、必要性和自卫。 如果某人能够提出一般法律辩护的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检方身上,检方将被要求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该辩护不适用。 如果公诉方无法做到这一点,被告人有权获得无罪宣告(无罪判决)。 你会因与毒品犯罪上法庭吗? 如果您被指控犯有毒品犯罪,请随时拨打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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