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读性侵罪: 电台主持人艾伦·琼斯陷性侵丑闻分析
电台主持人艾伦·琼斯 (Alan Jones) 面临多项指控,他被指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多名年轻男子进行性骚扰。 琼斯先生对争议并不陌生,他曾在2005 年煽动克罗纳拉骚乱,并因发表将黎巴嫩男子称为“低等人”、“害虫”、“杂种”和“白痴”的种族主义言论而被勒令支付 10,000 澳元,在对一个澳大利亚家庭进行“恶毒”、“恶意”和“不真实”的攻击后被勒令支付 300 万澳元,并且为了提高收视率,经常发表精神错乱、偏执、毫无根据、不合逻辑,有时甚至是荒谬的民粹主义言论。 现在,根据《悉尼先驱晨报》的报道,已有数名男子站出来声称,这位自诩为真理和道德权威的男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摸了他们的生殖器部位,其中一名男子声称他被这位广播员在非经同意的情况下亲吻。 下面概述了新南威尔士州刑法如何解释这些行为,重点关注性侵的刑事犯罪。 新南威尔士州猥亵罪的修改 琼斯先生的涉嫌行为被媒体描述为“猥亵侵犯”。 据称这是针对 2018 年 12 月之前发生的行为的犯罪行为。该罪行随后被废除,并以性侵罪取代。 虽然这些报道似乎是指以前的罪行所涵盖的行为,因此可能被起诉为猥亵罪,但本文重点关注当前的性侵罪。 新南威尔士州的性侵罪 根据 1900 年《刑法》第 61KC 条,性侵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 该条款规定,如果某人在未经所谓受害者同意并且明知没有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以下行为,则该人构成性侵罪: 什么算作‘性侵罪’? 该法案第 61HB 条将“性侵”定义为: 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或其他任何东西,或通过任何东西(包括任何一方穿戴的东西)触碰他人,在这种情形下,一个理性的人会认为这种触碰是性侵犯。 该条款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性行为时应考虑的事项包括: 如果出于真正的医疗或卫生目的,触摸并不属于性行为。 性同意需要什么条件? 该法第 61HI(1) 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自由自愿地同意”进行性行为,则该人同意进行性行为。了解新南威尔士州的性同意年龄。 以下小节试图将这个宽泛且可能模糊的定义放入一些实际背景中,明确指出: 第 61HJ(1) 条明确规定,如果某人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存在性同意: 该条款明确指出这些理由并不详尽。 不同意发生性关系 第 61HK 条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一个人被视为知道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不同意。本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一个人被视为知道另一人不同意发生性行为: 如果一个人当时意识到可能未得到同意,但仍然继续进行性行为,那么他或她就是“鲁莽的”。 如果被告在性行为发生之前或发生时的合理时间内没有说或做任何事情来查明另一方是否同意,则认为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第 61HK(3) 条规定,这一要求不适用,被告表明自己在行为发生时患有认知障碍或精神健康障碍,并且这种障碍是他当时没有说或做任何事情的重要原因. 新南威尔士州的严重性侵罪 根据该法第 61KD 条,性侵罪的刑罚加重,最高可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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