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你可能低估的新州法律风险与处罚

新南威尔士州除了针对非法使用、持有和供应违禁药物和植物包括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和大麻的毒品犯罪外,还存在针对非法毒品场所的独特犯罪

以下是房主和其他业主需要了解的信息。

什么是毒品经营场所?

新南威尔士州的毒品场所犯罪已载入 1985 年《毒品滥用和贩运法》中。

毒品法第 36TA 条将“毒品场所”定义为用于以下用途的任何场所:

  • 非法供应或制造违禁药物;和/或
  • 通过强化室内手段进行非法商业种植违禁植物。

第 36U 条明确规定,“违禁药物”一词不包括大麻叶、大麻油或大麻树脂。

然而,“商业种植”一词指的是种植以下被禁止的植物(包括大麻):

  • 超过商业数量(对于大麻植物而言,即 100 公斤干叶);或
  • 数量较少(对于大麻植物而言为 30 克干大麻叶),且任何人意图出售该植物或其产品。

进入或身处毒品场所的罪行

该法第 36X 条规定了进入或身处毒品场所的罪行。该罪行最高可处以以下刑罚:

  • 初犯处以罚款 5,500 澳元或监禁 12 个月(或并处); 或
  •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将被处以罚款 55,000 澳元或监禁 5 年(或并处)刑罚。

如果某人让法庭相信他或她出于合法目的或有合法借口而处于、或进入或离开毒品场所,则可根据本节提出辩护。

了解更多关于持有违禁药品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犯罪指控。

毒品法规定:允许处所用作毒品场所的法律后果

该法第 36Y(1) 条规定,如果某人是任何场所的业主或占用人,而故意允许该场所被用作毒品场所,则构成犯罪。该罪行最高可处以以下刑罚:

  • 初犯处以罚款 5,500 澳元或监禁 12 个月(或并处); 或
  •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将被处以罚款 55,000 澳元或监禁 5 年(或并处)刑罚。

该法第 36Y(2) 条还规定,如果场所业主或占用人明知儿童有权进入该场所,并允许该场所被用作毒品场所,且儿童因此接触到以下情况,则构成犯罪:

  • 违禁药物或违禁植物,或
  • 药品供应流程,或
  • 任何 可以 用于注射违禁 药物 的设备.

此项罪行最高可获刑罚:

  • 初犯处以罚款 6,600 澳元或监禁 14 个月(或并处); 或
  •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将被处以 66,000 澳元罚款或 6 年监禁(或并处)。

如果被告证明儿童接触违禁药物或违禁植物、药物供应过程或可用于注射违禁药物的设备不会危及儿童的健康或安全,则可以为此项毒品犯罪提供辩护。

对于上述罪行,第 36ZB 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某公司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以其身份行事时)在特定时间具有足够的知识,则该公司将被视为“已知”其处所被用作毒品场所。

组织毒品场所罪

该法第 36Z(1) 条规定,组织或经营、或协助组织或经营毒品场所的行为属于犯罪。该罪行最高可处以以下刑罚:

  • 初犯处以罚款 5,500 澳元或监禁 12 个月(或并处); 或
  •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将被处以罚款 55,000 澳元或监禁 5 年(或并处)刑罚。

该法第 36Z(2) 条还规定,如果某人组织或经营,或协助组织或经营任何毒品场所,并明知儿童可以进入该场所,且由于该进入,儿童接触到以下情况,则构成犯罪:

  • 违禁药物或违禁植物,或
  • 药品供应流程,或
  • 任何 可以 用于注射违禁 药物 的设备.

此项罪行最高可获刑罚:

  • 初犯处以罚款 6,600 澳元或监禁 14 个月(或并处); 或
  •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将被处以 66,000 澳元罚款或 6 年监禁(或并处)。

法定辩护

《刑法》规定,如果根据概率平衡(即更有可能)确定被告不知道且无法合理地预期其知道与指控有关的场所被组织或经营为毒品场所,则被告不构成毒品场所罪。

对于涉及儿童的犯罪,额外的辩护理由是,儿童接触违禁药物或违禁植物、药物供应过程或可用于注射违禁药物的设备,不会危及儿童的健康或安全。

毒品犯罪中的证据要求:如何证明毒品场所的存在

该法第 36W 条规定,除非检方向法庭提供充分合理怀疑,证明犯罪发生时该场所正在用于以下用途,否则不得判定某人犯有与毒品场所有关的罪行:

  • 非法供应或制造任何违禁药物,
  • 利用强化室内手段对任何禁止种植的植物进行非法商业种植。

可以表明某个处所被用作毒品场所的证据类型包括:

  •  有证据表明,经法律授权进入该处所的警务人员被故意阻止、妨碍或拖延进入或重新进入该处所或该处所的任何部分;
  • 该处所的外部或内部结构的证据,包括该处所的任何外部门或内部门,或通往该处所的通道,被发现可能装有门闩、门闩、链条,或任何手段或装置,目的是防止、延缓或阻碍上述警务人员或任何其他人进入或再次进入该处所,或在有人进入或再次进入时发出警报;
  • 有证据表明有人充当瞭望员,警告处所内的人有警察或其他人员靠近;
  • 有证据表明,在该处所内发现或在该处所内的任何人持有用于供应、制造或使用违禁药物的任何注射器或其他装置或设备;
  • 有证据表明,在该处所内或在该处所内的人员持有枪支或违禁武器,且持有该等武器属于非法行为;
  • 有证据表明,在该处所发现任何文件或其他记录,包括任何计算机记录,似乎与非法供应或制造违禁药物有关;
  • 有证据表明,在该处所内发现大量未由处所所有者或占用人说明去向的金钱; 
  • 有证据表明,在这些处所发现有人似乎受到违禁药物的影响;
  • 有证据表明,在这些场所发现以下设备:250 瓦或更高的电灯、结合光谱中红色和蓝色部分的荧光灯、由高强度放电灯、镇流器、灯座和反射器(也称为镇流器箱)组成的照明装置,或 带有喷臂歧管、水力控制器和数字计时器的生长室;
  • 有证据表明,在该处所内或在该处所内的某人持有与水培或其他强化室内种植方法或大麻种植或两者有关的文件或文献;
  • 有证据表明,在这些场所内或场所内的人持有大麻种子、大麻切叶、大麻植物或植物克隆,
  • 有证据表明,在这些处所内或处所内的人员持有通常用于加强大麻植物室内种植的矿物质、化学品或营养物质,或其包装;
  • 有证据表明,与未用于此类种植的其他同类处所相比,该处所的电力消耗异常高或低;
  • 有证据表明明显未经授权连接或绕过该等处所的电源;
  • 有证据表明,这些场所的窗户被涂黑或用木板封住,或窗户上有凝露;
  • 有证据表明,在这些场所内发现了位于异常位置或数量异常的通风口、风扇系统或排气扇;
  • 有证据表明这些场所的发电机持续运转;
  • 有证据表明该场所已安装安全设备(例如安全摄像头);
  • 有证据表明,任何外门或该等处所已安装挡风板;
  • 有证据表明,在这些处所发现任何文件或其他记录,包括任何计算机记录,这些文件或其他记录似乎与通过加强室内手段非法种植违禁植物有关;有证据表明,在这些处所发现任何未由这些处所的所有者或占用者说明去向的巨额金;
  • 有证据表明,在该等处所内发现有人看似受到由有关违禁植物制成的违禁药物的影响 。

一般法律辩护

除了仅适用于毒品场所犯罪的法定辩护外,根据案件情况,还可适用一些一般法律辩护。

这些辩护包括胁迫、必要性和自卫。

如果某人能够提出一般法律辩护的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检方身上,检方将被要求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该辩护不适用。

如果公诉方无法做到这一点,被告人有权获得无罪宣告(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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