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海洛因使用量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代初达到顶峰,但仍有少量吸毒者坚持吸食海洛因,而且他们通常来自边缘化背景。
根据最新的国家统计数据,仅有 1% 多一点的澳大利亚人在其一生中使用过海洛因,而在过去 12 个月内使用过海洛因的人数不到 0.1%。
以下是新南威尔士州针对海洛因相关犯罪的法律、处罚和辩护的摘要。
什么是海洛因?
海洛因是一种从罂粟植物中提取的阿片类药物,它是一种镇静剂,可以缓解疼痛,放松,愉悦和满足。
海洛因有多种形式,包括:
- 细白色粉末。
- 粗灰白色颗粒。
- 浅棕色“岩石”小块。
虽然海洛因可以吸食,但最常见的方式是将其溶解在水中并使用皮下注射针注射。
过量服用海洛因非常危险,因为它会减慢包括呼吸和心率在内的基本身体机能,导致死亡。
可卡因和海洛因的区别
可卡因和海洛因是两种常见的非法毒品,但它们的作用机制和效果有明显区别。可卡因是一种强效的兴奋剂,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引发强烈的兴奋感和短暂的愉悦感。相反,海洛因是一种强效的镇静剂,属于阿片类药物,使用后会使人产生强烈的镇静效果和极度的依赖性。长期使用可卡因容易导致心脏问题和精神错乱,而海洛因则更容易导致严重的成瘾和致命的过量风险。
进口或出口海洛因罪
根据1995 年刑法第 307.1 条 (商业数量)、 第 307.2 条 (可销售数量)和 第 307.3 条(任何数量) ,进口海洛因(“边境管制药物”)均属犯罪。
要判定进口罪名成立,控方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以下事实:
- 某人进口了海洛因;并且
- 该人明知自己在进口海洛因,或者不管是否进口海洛因。
“进口”一词包括将物质带入澳大利亚,以及与进口有关的药物处理。
如果检方希望指控某人进口可销售或商业数量的海洛因,他们将需要证明该数量的海洛因存在。
海洛因的可销售数量是 2 克。商业数量是 1.5 公斤。
进口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为:
- 根据《刑法》第 307.3 条, 进口少于可销售数量的海洛因可被判处 10 年监禁
- 根据《刑法》第 307.2 条, 进口超过可销售数量但少于商业数量的海洛因,可被判处 25 年监禁
- 根据刑法第 307.1 条,进口商业数量或以上的海洛因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制造海洛因罪
“制造”海洛因是指配制、准备、生产、加工(包括提取或精炼)、包装或标记毒品。
新南威尔士州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规定了多项与制造和生产违禁药物(包括海洛因)有关的罪行。这些罪行包括:
- 根据该法第 24(1) 条,制造、生产或明知故犯地参与制造或生产违禁药物。
- 根据该法第 24(1A) 条,参与上述活动的同时,让儿童接触制造或生产过程,或接触为在制造或生产过程中使用而储存的物质 。
- 制造、生产或明知故犯地参与制造或生产违禁药物,且其数量超过该法第 24(2)条规定的商业数量。
- 根据该法第 24(2A) 条,参与上述活动的同时,让儿童接触制造或生产过程,或接触为在制造或生产过程中使用而储存的物质 。
根据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海洛因的商业数量为 250 克,“大量商业数量”为 1 公斤。
制造和生产罪的最高刑罚取决于制造或生产的海洛因数量。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1) 条的罪行,最高刑罚是 10 年监禁和/或 220,000 澳元罚款。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2) 条的罪行,最高处罚为:
- 如果海洛因含量超过商业规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规定数量,则可判处 15 年监禁和/或 385,000 澳元罚款。
- 如果海洛因含量超过商业大宗数量,则可判处 20 年监禁和/或 550,000 澳元罚款。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1) 条的罪行,最高刑罚为 12 年监禁和/或 264,000 澳元罚款。
对于根据该法第 24(2A) 条所规定的罪行,最高刑罚为:
- 如果海洛因含量超过商业规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规定数量,则将被判处 18 年监禁和/或 462,000 澳元罚款。
- 如果海洛因含量超过商业大宗数量,则可判处 25 年监禁和/或 660,000 澳元罚款。
如果犯罪可以立即审判,则适用较轻的处罚。
贩卖海洛因罪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第 25(1) 条规定了 供应违禁药物(包括海洛因)的罪行。
毒品供应包括无偿向朋友供应毒品、邮寄毒品以及加入用共同资金购买毒品、出售毒品并分割收益的团伙。即使您供应的毒品不含非法物质,如果您将其作为非法药物出售,您仍可能被指控并被判犯有毒品供应罪。
为了证明与海洛因有关的供应罪行,控方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一个人向另一个人供应了海洛因,并且当时知道或相信所提供的物质是海洛因。
供应罪的最高刑罚取决于供应的海洛因数量。对于海洛因,有以下区别:
- 少量是1克。
- 可起诉的数量是5克。
- 商业数量为250克。
- 商业大宗数量为1公斤。
贩卖海洛因罪的最高刑罚为:
- 对于少于少量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5,5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数量超过少量但少于可起诉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11,0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可起诉数量但低于商业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11,0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商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数量的情况,处以 385,000 澳元罚款和/或 20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商业用途数量的,处以 550,000 澳元罚款和/或终身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 29 条,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某人实际供应毒品,也可以指控其供应毒品。
这被称为“视同供应”,适用于持有至少“可贩运”数量的毒品的情况。海洛因的可贩运数量为 3 克。
为了反驳视同供应的指控,被告必须证明(根据可能性衡量)持有毒品的原因并非供应。
持有海洛因罪
根据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10 条,持有违禁药物是违法行为。
对于海洛因,如果发现某人持有任何数量的毒品,则将构成犯罪
法院将“占有”一词定义为“独占、保管或控制”。
“独占持有”要求检方排除您不持有这些毒品的任何合理可能性。
持有毒品的最高刑罚是 2 年监禁和/或 2,200 澳元罚款。
持有针头或注射器或使用受监管的注射设施不构成犯罪
以下情况不构成犯罪:
- 持有用于注射海洛因的皮下注射针头或注射器,例如通过 针头和注射器计划获得的设备。
- 前往有医疗监督的注射中心(例如国王十字区医疗监督注射中心)并使用海洛因。
吸食海洛因后驾车的罪行
根据《2013 年道路交通法》第 111 条,吸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该规定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唾液、血液或尿液中检测出任何可检测到的海洛因均属犯罪:
- 驾驶机动车辆;或
- 占据机动车驾驶座并试图使机动车启动;或
- 监督学习驾驶的人。
该罪行的最高刑罚为:
- 对于初次违法行为,将当场吊销驾驶执照 3 个月,并处以罚款 602 澳元(本文撰写时),或“自动”吊销驾驶执照 6 个月(如果由法院处理,可缩短为 3 个月,并处以最高 2,200 澳元的罚款),或者
- 对于后续违法行为,将被处以 3,300 澳元罚款和自动吊销驾照 12 个月,但法庭可以根据需要将吊销期限减少至 3 个月或增加。
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地方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做出“不予定罪命令”,例如第 10(1)(a) 条撤销定罪或无定罪的有条件释放令,则不会取消驾驶执照,不会定罪,也不会罚款。
目前没有常规的海洛因唾液检测,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检测方法检测人体系统中的海洛因含量:
- 吸食海洛因后 48 小时内需进行血液检测。
- 吸食海洛因后最多两天内进行尿液检测。
如果一个人使用多种药物(无论是非法药物还是药用药物)或有影响药物代谢的医疗问题,则可能会产生检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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