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可卡因使用量呈上升趋势,最新的国家统计数据发现,11% 的澳大利亚人在其一生中使用过可卡因,4% 的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使用过可卡因。
以下是新南威尔士州有关可卡因相关犯罪的法律、处罚和辩护的摘要。
什么是可卡因?
可卡因是从古柯植物中提取并精炼的一种莨菪烷生物碱。
这种药物是一种兴奋剂,这意味着它可以加速大脑和身体之间的信息传递。
可卡因的效果包括增加精力、幸福感和自信感以及体验欣快感。
可卡因有多种形式,包括:
- 盐酸可卡因:一种细小的白色粉末,具有苦味和麻木味。盐酸可卡因经常与其他物质混合或“稀释”,这可能会对使用者造成风险。
- 游离碱: 一种比盐酸可卡因更纯净的白色粉末。
- 裂纹: 晶体颜色从白色或乳白色到透明,带有粉红色或黄色色调。
在澳大利亚,出售的可卡因大多是粉末状,通过吸食(“吸食线”)来吸食。
可卡因和海洛因的区别
可卡因和海洛因的来源和制造过程不同。可卡因来自古柯植物的叶子,经过化学处理后通常以粉末形式使用。海洛因则来自罂粟植物,属于阿片类药物,通常以粉末或小块形式出现,并常被注射。可卡因通常更昂贵且纯度较高,而海洛因经常被掺杂其他物质,增加了使用时的风险。
进口或出口可卡因罪
根据1995 年刑法第 307.1 条 (商业数量)、 第 307.2 条 (可销售数量)和 第 307.3 条(任何数量) ,进口可卡因(“边境管制药物”)均属犯罪。
要判定进口罪名成立,控方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以下事实:
- 某人进口了可卡因,
- 该人明知自己在进口可卡因,或者不管自己是否在进口可卡因。
“进口”一词包括将物质带入澳大利亚,以及与进口有关的毒品交易。“鲁莽”一词是指一个人预见到该物质是边境管制药物(无论是否是可卡因)的可能性很大,但仍然不顾一切地采取了行动。
如果检方希望指控某人进口可销售或商业数量的可卡因,他们将需要证明该数量的可卡因存在。
可卡因的可销售数量为 2 克。商业数量为 2 公斤。
进口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为:
- 根据《刑法》第 307.3 条, 进口可卡因数量不足可销售数量,可判处 10 年监禁
- 根据《刑法》第 307.2 条, 进口可卡因超过可销售数量但少于商业数量,可被判处 25 年监禁
- 根据刑法第 307.1 条,进口商业数量或以上的可卡因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制造可卡因罪
“制造”可卡因是指配制、制备、生产、加工(包括提取或精炼)、包装或标记精神活性物质。
新南威尔士州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规定了多项与制造和生产违禁药物(包括可卡因)有关的罪行。这些罪行包括:
- 根据该法第 24(1) 条,制造、生产或明知故犯地参与制造或生产违禁药物。
- 根据该法第 24(1A) 条,参与上述活动的同时,让儿童接触制造或生产过程,或接触为在制造或生产过程中使用而储存的物质。
- 制造、生产或明知故犯地参与制造或生产违禁药物,且其数量超过该法第 24(2)条规定的商业数量。
- 根据该法第 24(2A) 条,参与上述活动的同时,让儿童接触制造或生产过程,或接触为在制造或生产过程中使用而储存的物质。
根据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可卡因的商业数量为 250 克,“大量商业数量”为 1 公斤。
制造和生产罪行的最高刑罚取决于制造或生产的可卡因的数量。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1) 条的罪行,最高刑罚是 10 年监禁和/或 220,000 澳元罚款。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2) 条的罪行,最高处罚为:
- 如果可卡因含量超过商业规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规定数量,则可判处 15 年监禁和/或 385,000 澳元罚款。
- 如果可卡因含量超过商业大宗数量,则可判处 20 年监禁和/或 550,000 澳元罚款。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1) 条的罪行,最高刑罚为 12 年监禁和/或 264,000 澳元罚款。
对于根据该法第 24(2A) 条所规定的罪行,最高刑罚为:
- 如果可卡因含量超过商业规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规定数量,则可判处 18 年监禁和/或 462,000 澳元罚款。
- 如果可卡因含量超过商业大宗数量,则可判处 25 年监禁和/或 660,000 澳元罚款。
如果犯罪可以立即审判,则适用较轻的处罚。
供应可卡因罪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第 25(1) 条规定了 供应违禁药物(包括可卡因)的罪行。
毒品供应包括无偿向朋友供应毒品、邮寄毒品以及加入用共同资金购买毒品、出售毒品并分割收益的团伙。即使您供应的毒品不含非法物质,如果您将其作为非法药物出售,您仍可能被指控并被判犯有毒品供应罪。
为了证明与可卡因有关的供应罪行,控方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一个人向另一个人供应了可卡因,并且当时知道或相信供应的物质是可卡因。
供应罪的最高刑罚取决于供应的可卡因数量。对于可卡因,有以下区别:
- 少量是1克。
- 可起诉的数量是5克。
- 商业数量为250克。
- 商业大宗数量为1公斤。
贩卖可卡因罪的最高刑罚为:
- 对于少于少量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5,5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数量超过少量但少于可起诉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11,0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可起诉数量但低于商业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11,0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商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数量的情况,处以 385,000 澳元罚款和/或 20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商业用途数量的,处以 550,000 澳元罚款和/或终身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 29 条,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某人实际供应毒品,也可以指控其供应毒品。
这被称为“视同供应”,适用于一个人持有至少“可贩运”数量的毒品的情况。可卡因的可贩运数量为 3 克。
为了反驳视同供应的指控,被告必须证明(根据可能性衡量)持有毒品的原因并非供应。
持有可卡因罪
根据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10 条,持有违禁药物是违法行为。
对于可卡因,如果发现某人持有任何数量的可卡因,则将构成犯罪。
法院将“占有”一词定义为“独占、保管或控制”。
“独占持有”要求检方排除您不持有这些毒品的任何合理可能性。
持有毒品的最高刑罚是 2 年监禁和/或 2,200 澳元罚款。
吸食可卡因后驾驶的罪行
根据《2013 年道路交通法》第 111 条,吸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唾液、血液或尿液中含有可检测量的可卡因即属犯罪:
- 驾驶机动车辆;或
- 占据机动车驾驶座并试图使机动车启动;或
- 监督学习驾驶的人。
该罪行的最高刑罚为:
- 对于初次违法行为,将当场吊销驾驶执照 3 个月,并处以罚款 602 澳元(本文撰写时),或“自动”吊销驾驶执照 6 个月(如果由法院处理,可缩短为 3 个月,并处以最高 2,200 澳元的罚款),或者
- 对于后续违法行为,将被处以 3,300 澳元罚款和自动吊销驾照 12 个月,但法庭可以根据需要将吊销期限减少至 3 个月或增加。
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地方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做出“不予定罪命令”,例如第 10(1)(a) 条撤销定罪或无定罪的有条件释放令,则不会取消驾驶执照,不会定罪,也不会罚款。
对人体中可卡因进行测试的检测窗口是:
- 吸食可卡因后 48 小时内需进行唾液测试。
- 吸食可卡因后 48 小时内需进行血液检测。
- 吸食可卡因后最多 3 天内进行尿液检测。
如果一个人使用多种药物(无论是非法药物还是药用药物)或有影响药物代谢的医疗问题,则可能会产生检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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