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毒(或“冰”)在澳大利亚仍然是一种流行的消遣性药物,受少数但坚持不懈的用户群体的青睐。
根据最新的国家统计数据,不到 6% 的澳大利亚人在其一生中使用过甲基苯丙胺,1.3% 的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使用过。
近年来,冰毒滥用在澳洲成为了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据数据显示,许多人不慎陷入了冰毒的陷阱。那么,究竟有多少人曾经使用过冰毒?如果面临相关指控,律师会如何辩护?
面对冰毒案件,律师通常从三个角度出发辩护:是否存在非法搜查、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当事人是否知情地持有毒品。这些策略在法律上可以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审判和结果。
以下是新南威尔士州针对甲基苯丙胺相关犯罪的法律、处罚和辩护的摘要。
什么是冰毒?
甲基苯丙胺是一种强效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可以加速大脑和身体之间的信息传递。
甲基苯丙胺的效果包括增加精力和注意力,产生快乐感和增强性欲。
然而,使用甲基苯丙胺也存在成瘾和反社会行为的风险。
甲基苯丙胺可以是粉末状的“碱”形式,也可以是结晶的“冰”。澳大利亚出售的甲基苯丙胺大部分都是结晶的“冰”,通过吸食的方式吸食。
进口或出口冰毒的罪行
根据1995 年刑法第 307.1 条 (商业数量)、 第 307.2 条 (可销售数量)和 第 307.3 条(任何数量) ,进口甲基苯丙胺(“边境管制药物”)均属违法。
要判定进口罪名成立,控方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以下事实:
- 一个人进口了甲基苯丙胺,
- 该人明知自己正在进口甲基苯丙胺,或者不管是否进口甲基苯丙胺,均不顾及自己的行为。
“进口”一词包括将物质带入澳大利亚,以及与进口有关的药物处理。
如果检方希望指控某人进口可销售或商业数量的甲基苯丙胺,他们将需要证明该数量的存在。
甲基苯丙胺的可销售数量为 2 克。商业数量为 0.75 公斤。
进口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为:
- 根据《刑法》第 307.3 条, 进口少于可销售数量的甲基苯丙胺可被判处 10 年监禁
- 根据《刑法》第 307.2 条, 进口超过可销售数量但少于商业数量的甲基苯丙胺,可被判处 25 年监禁
- 根据刑法第 307.1 条,进口商业数量的甲基苯丙胺或以上,可判处终身监禁。
制造冰毒罪
“制造”冰毒是指配制、准备、生产、加工(包括提取或精炼)、包装或标记精神活性物质。
新南威尔士州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规定了多项与制造和生产违禁药物(包括甲基苯丙胺)有关的罪行。这些罪行包括:
- 根据该法第 24(1) 条,制造、生产或明知故犯地参与制造或生产违禁药物。
- 根据该法第 24(1A) 条,参与上述活动的同时,让儿童接触制造或生产过程,或接触为在制造或生产过程中使用而储存的物质 。
- 制造、生产或明知故犯地参与制造或生产违禁药物,且其数量超过该法第 24(2)条规定的商业数量。
- 根据该法第 24(2A) 条,参与上述活动的同时,让儿童接触制造或生产过程,或接触为在制造或生产过程中使用而储存的物质 。
根据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甲基苯丙胺的商业数量为 250 克,“大量商业数量”为 500 克。
制造和生产罪行的最高刑罚取决于所制造或生产的甲基苯丙胺的数量。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1) 条的罪行,最高刑罚是 10 年监禁和/或 220,000 澳元罚款。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2) 条的罪行,最高处罚为:
- 如果甲基苯丙胺超过商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数量,则将被判处 15 年监禁和/或 385,000 澳元罚款。
- 如果甲基苯丙胺含量超过商业大宗数量,则可判处 20 年监禁和/或 55 万澳元罚款。
对于违反该法第 24(1) 条的罪行,最高刑罚为 12 年监禁和/或 264,000 澳元罚款。
对于根据该法第 24(2A) 条所规定的罪行,最高刑罚为:
- 如果甲基苯丙胺超过商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数量,则将被判处 18 年监禁和/或 462,000 澳元罚款。
- 如果甲基苯丙胺含量超过商业大宗数量,则可判处 25 年监禁和/或 660,000 澳元罚款。
如果犯罪可以立即审判,则适用较轻的处罚。
供应冰毒罪
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第 25(1) 条规定了 供应违禁药物(包括甲基苯丙胺)的罪行。
毒品供应包括无偿向朋友供应毒品、邮寄毒品以及加入用共同资金购买毒品、出售毒品并分割收益的团伙。即使您供应的毒品不含非法物质,如果您将其作为非法药物出售,您仍可能被指控并被判犯有毒品供应罪。
为了证明有关供应甲基苯丙胺的罪行,控方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一个人向另一个人供应甲基苯丙胺,并且当时知道或相信所供应的物质是甲基苯丙胺。
供应犯罪的最高刑罚取决于供应的甲基苯丙胺数量。对于甲基苯丙胺,有以下区别:
- 少量是1克。
- 可起诉的数量是5克。
- 商业数量为250克。
- 商业大宗数量为 500 克。
贩卖甲基苯丙胺罪的最高刑罚为:
- 对于少于少量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5,5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数量超过少量但少于可起诉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11,0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可起诉数量但低于商业数量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则罚款 11,000 澳元和/或 2 年监禁;如果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则罚款 220,000 澳元和/或 15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商业数量但未达到大量商业数量的情况,处以 385,000 澳元罚款和/或 20 年监禁。
- 对于超过商业用途数量的,处以 550,000 澳元罚款和/或终身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 29 条,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某人实际供应毒品,也可以指控其供应毒品。
这被称为“视同供应”,适用于持有至少“可贩运”数量的毒品的情况。甲基苯丙胺的可贩运数量为 3 克。
为了反驳视同供应的指控,被告必须证明(根据可能性衡量)持有毒品的原因并非供应。
持有冰毒罪
根据1985 年《药物滥用和贩运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10 条,持有违禁药物是违法行为。了解持有违禁药品的法律风险, 以及你可能面临的犯罪指控。
对于甲基苯丙胺,如果发现某人持有任何数量的冰毒或冰毒,则将构成犯罪。
法院将“占有”一词定义为“独占、保管或控制”。
“独占持有”要求检方排除您不持有这些毒品的任何合理可能性。
持有毒品的最高刑罚是 2 年监禁和/或 2,200 澳元罚款。
与冰毒有关的罪行
根据1985 年《毒品、滥用和贩运法》第 11A 条,出售或展示“冰毒管”属于违法行为。
“冰管”是指:
- 通过吸食或吸入因加热或燃烧晶体或粉末形式的药物而产生的烟雾或烟气,可用于施用违禁药物的装置;或者
- 一种显然旨在成为此类设备但因需要调整、修改或添加而无法如此使用的设备。
根据该法第 11 条,持有用于注射违禁药物的设备(包括冰毒管)还构成另一项罪行。
这些罪行的最高刑罚是2年监禁和/或2,200澳元罚款。
吸食冰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2013 年道路交通法》第 111 条,吸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该规定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唾液、血液或尿液中检测出任何可检测到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即属犯罪:
- 驾驶机动车辆;或
- 占据机动车驾驶座并试图使机动车启动;或
- 监督学习驾驶的人。
该罪行的最高刑罚为:
- 对于初次违法行为,将当场吊销驾驶执照 3 个月,并处以罚款 602 澳元(本文撰写时),或“自动”吊销驾驶执照 6 个月(如果由法院处理,可缩短为 3 个月,并处以最高 2,200 澳元的罚款),或者
- 对于后续违法行为,将被处以 3,300 澳元罚款和自动吊销驾照 12 个月,但法庭可以根据需要将吊销期限缩短至 3 个月或增加。
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地方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做出“不予定罪命令”,例如第 10(1)(a) 条撤销定罪或无定罪的有条件释放令,则不会取消驾驶执照,不会定罪,也不会罚款。
对人体系统中冰毒进行测试的检测窗口是:
- 饮用冰毒后最多 48 小时内进行唾液测试。
- 饮用冰毒后 48 小时内需进行血液检测。
- 食用冰毒后最多 3 天内进行尿液检测。
如果一个人使用多种药物(无论是非法药物还是药用药物)或有影响药物代谢的医疗问题,则可能会产生检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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