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年轻男子正在开展一项活动,禁止那些认罪或被判犯有儿童性犯罪的人在量刑听证会上使用良好品格证明,量刑听证会是治安官或法官决定一个人的刑罚的时候。
竞选活动引发新南威尔士州审查
今年早些时候,哈里森·詹姆斯 (Harrison James) 和贾拉德·格赖斯 (Jarad Grice)在新南威尔士州发起了一场运动,他们认为,那些对儿童犯下性侵犯、性触摸和其他性行为的人,不应该因为其先前或其他方面的良好品行而获得证据,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本身是不可原谅的。
该活动取得了一些成功,引起了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并促使新南威尔士州总检察长迈克尔戴利要求审查现行法律,该法律允许在儿童性犯罪的量刑听证会上使用品格证明,除非该人的良好品格帮助他们实施犯罪。
如今,这对夫妇本身就是儿童性虐待的幸存者,他们已经搬到了该国首都,推动对该国法律进行类似的审查。
品格证明书对出庭有何帮助?
品格证明书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重要辅助文件,其效力直接取决于出具证明者的社会信誉及证明书的规范性。为确保证明书的有效性,建议遵循以下要求:
证明人资格
- 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无犯罪记录
- 可包括:专业人士、雇主、同事、社区领袖、宗教人士等
- 与被告有实质性接触,了解其品行
格式要求
- 收信人:致”主审法官”或”主审裁判官”
- 形式:打印或工整书写
- 签署要求:
- 证明人亲笔签名
- 签名下注明完整姓名
- 详细联系地址
- 现任职业
- 签署日期
内容要素
- 明确声明知悉被告所涉指控
- 详述与被告的关系时长及性质
- 具体说明对被告品行的了解程度
- 对被告品德的客观评价
- 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事例佐证
提交要求
- 向法庭提交原件
- 为律师准备副本
- 自行辩护者需准备双份:一份呈递法庭,一份自行保存
此类证明对于法庭量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建议认真准备,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格式规范完整。
谁可以给您提供品格证明?
您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取品格证明:
- 邻居
- 你的雇主或同事
- 你的医生
- 一名老师
- 一个家庭朋友
- 您所属的俱乐部或组织的成员,例如当地体育俱乐部、社区团体、教堂或其他宗教组织。
您的推荐人应享有良好的声誉,并且没有犯罪记录。
您应避免要求 18 岁以下的人准备品格证明。
您应该告诉推荐人您的犯规情况。这是因为推荐人表示他们知道犯规情况,但仍乐于称您为“品行良好”的人,这一点很重要。
“你的推荐不相关”
他们的活动名为“你的推荐无关紧要”,本质上基于这样的想法,即“儿童性犯罪”和“良好品格”的概念必然是矛盾的,并且治安官和法官应在此基础上被禁止考虑积极的证明,以决定对儿童性犯罪者的适当惩罚。
许多在该活动社交媒体帖子下发表评论的人甚至暗示,那些提供此类参考资料的人是在纵容、原谅这些罪行,甚至是同谋。
品格证明相关
但熟悉刑事司法系统运作的人士指出,全面禁止任何人向法庭提交对其有利的材料,会破坏程序公正的基本民主原则,其中包括任何人应该有机会向法庭提交问题。
律师们认为,这有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并可能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即法庭审判的对象将受到越来越有限的考虑。
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有关良好品格的信息只是法庭量刑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司法人员足够聪明,可以决定此类材料的权重(如果有的话)。
品格证明以及向法庭的道歉信确实很重要,因为它们可以让治安官和法官深入了解他们面前的人、他们对犯罪的态度、他们改过自新的前景、之前和之后的任何积极行为,以及法庭在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之前应该公平地考虑的一系列事项。
新南威尔士州关于儿童性犯罪良好品格证明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一项议会法案生效,该法案修订了一系列立法,表面上是为了反映社会对性犯罪的严肃性。
其中一项变化是在《1999 年刑事(量刑程序)法》(新南威尔士州)第 21A 条中插入第 (5A)、(5B) 和 (6) 款,该条款规定了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可以考虑的加重因素(可使犯罪更加严重的因素)和减轻因素(可使被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因素)。
第 21A(5A) 条的标题为“儿童性犯罪的特殊规则”,规定:
“在确定儿童性犯罪的适当刑罚时,如果法庭认为有关因素有助于罪犯实施犯罪,则罪犯的良好品行或无前科不应作为减刑因素。”
这意味着品格证明可以用于儿童性犯罪,除非法庭认为一个人的良好品格,包括他或她的地位或职位,帮助他们实施犯罪。
第 21A(5B) 条明确规定,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前述规定均适用。
第 21A(6) 条对“儿童性犯罪”的定义广泛如下:
(a)违反《1900 年刑事法》第 61I、61J、61JA、61K、61KC、61KD、61KE、61KF 或 66F 条的罪行,而犯罪对象当时未满 16 岁,或
(b)违反 1900 年《刑法》第 66A、66B、66C、66D、66DA、66DB、66DC、66DD、66DE、66DF、66EA、66EB、66EC、91D、91E、91F、91G 或 91H 条的罪行,或
(c)违反《1900 年刑事法》第 80D 条或第 80E 条的罪行,而犯罪对象当时未满 16 岁,或
(d)违反《1900 年刑事法》第 91J、91K 或 91L 条的罪行,而当时被观察或拍摄的人年龄在 16 岁以下,或
(d1)违反《1900 年刑事法》附表 1A 第 1 栏所列的罪行,而犯罪对象当时未满 16 岁,或
(e) 企图、串谋或煽动实施上文任何一项所述罪行,或
(f) 先前法规中所规定的罪行与以上任何一段所述的罪行实质上相似。
如上所述,新南威尔士州总检察长目前正在审查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是否应扩大第 21A(5A) 条的适用范围。
其他司法管辖区关于品格证明书的案件
塔斯马尼亚州的法律与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非常相似,去年,品格证明问题受到了密切关注——当时约翰·韦恩·米尔伍德被判刑。2016 年,他在审判中承认犯有儿童性犯罪,并被判处四年监禁。
受害者的化名是 ZAB,在 20 世纪 80 年代遭受了长达六年的虐待。他随后对 Milwood 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并获得了超过 500 万美元的赔偿。随后,他还发起了一场运动,禁止那些承认犯有儿童性犯罪的人使用良好品格的证据,包括书面品格证明和法庭证词。
恋童癖者能否利用良好品行证明书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现行的法律也与新南威尔士州和塔斯马尼亚州的法律类似。一些恋童癖者可以利用良好的品行证明,但并非全部。例如,教师和宗教领袖不能使用它们,但没有利用他们在社区中的“良好声誉”来接近受害者的犯罪者可以使用这些证明,例如家庭成员或邻居。
维多利亚州案件
今年早些时候,在维多利亚州,犯罪受害者发现被定罪的恋童癖者杰夫“乔法”科夫在法庭上使用过两个“旧证明”,而两名证明人都不知道这些证明被使用,这让他们感到非常愤怒。
此次争议的起因是,尽管科夫承认与一名 14 岁男孩发生性关系,但维多利亚州法院法官杰拉德·穆拉利 (Gerard Mullaly) 判处他 12 个月缓刑,并指出他的“良好品格”是关键因素。
受害者团体对这些证明材料没有经过更严格的审查感到愤怒,这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指出,受害人影响陈述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
如果您需要任何关于良好品格证明书的法律咨询,请咨询悉尼刑事律师Jenny Xu,该律师将为您提供建议,告诉您您可选择的最佳处理方式,并为您争取最佳结果。